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章程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稿)
( 2021年8月14日,中国北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Health Qigong Federation, 缩写为IHQF。
第二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是由各国家和地区的健身气功社团组织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
第三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宗旨:
(一)团结和发挥会员协会力量;
(二)引领和推动会员协会相互尊重合作共赢;
(三)促进和提高世界人民身心健康水平。
第四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总部设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标准和规划;
(二)组织培训和活动;
(三)进行宣传和推广;
(四)开展科学研究;
(五)推动产业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健身气功社团组织均可申请加入。
第九条 申请加入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章程》;
(二)获得当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注册许可;
(三)在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承认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是唯一健身气功国际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的活动;
(三)享有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举办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活动的申请权;
(六)入会退会的自愿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章程;
(二)执行决议,维护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活动,完成交办的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章程》或其它不良行为,经执行委员会同意,予以警告,留会察看,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副主席和执行委员;
(四)决定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重大赛会及活动的举办地;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协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个会员限1名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推荐并报秘书处审核后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由17人组成,包括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1人、副主席4人及执行委员11人。
第二十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可决定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
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项委员会;
(六)决定办事机构和专项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办事机构和专项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际健身气功联合
会重大赛会及活动的举办地;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主持。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执行局。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设立执行局,执行局成员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提名,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2位副主席和1位执委组成。执行局与执行委员会同期任职。
第二十三条 执行局会议可采用电视电话、面晤或函审等方式召集,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主持。须不少于3人参加会议。执行局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执行局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一)、(七)、(八)的职权,对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局对(二)、(五)、(六)项职权相关事务进行研究论证并形成建议案提交执行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和荣誉执委。
(一)荣誉主席应具备较高国际声望,对健身气功国际推广事业做出过卓越贡献。
(二)荣誉副主席应具备较大国际影响力,对健身气功国际推广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
(三)荣誉执委应在专业领域或所在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对健身气功国际推广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
(四)符合以上条件者,经执行局提名,执委会批准,可担任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或荣誉执委等职务;可列席执委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不兼任执委,不享有选举权,任期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届。
第二十六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设立终身成就奖和突出贡献奖。终身成就奖候选人需有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副主席以上不少于8年的任职经历,在世界健身气功领域享有卓越成就;突出贡献奖候选人需有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执委以上任职经历,为健身气功国际推广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授予相应奖项。
第二十七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副主席、执行委员
(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健身气功或其他领域有较大影响;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主席须能够对国际健身气功事业做出重大贡献,长期给予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和帮助。
(三)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由注册国选派相关人员担任,为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
(四)副主席须对健身气功国际推广和传播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
第二十八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副主席每届任期4年,在本岗位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届,须经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执行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主席具有下列职责:
(一)主持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执行局;
(二)督促检查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具有下列职责:
(一)主持和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执行局的决议;
(二)协调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执行委员会提名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秘书处、专项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四)受执行局委托,代表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签署有关文件,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副主席以及执行委员的参选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需经不少于5个以上会员协会(须包含本会)的推荐,将竞选文件提交秘书处;
(二)秘书处根据章程审查申请人资格及竞选资料,将审查意见提交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或执行局;
(三) 执行委员会或执行局研究确定候选人人选,并通知候选人做竞选准备;
(四)主席、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副主席候选人需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竞选演讲。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需书面请假。执行委员候选人需提交书面竞选报告。
(五)主席、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副主席若在选举当中落选,仍可参加执行委员的竞选。
第三十二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设秘书处、技术与推广委员会、科学与养生委员会、新闻与宣传委员会、政策与咨询委员会、市场与法务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一)秘书处是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常设实体办事机构。主要职能:
1.拟定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2.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3.组织协调各类活动;
4.联系协调各专项委员会工作;
5.向执行委员会提交工作提案;
6.负责会员管理和财务管理,收取会费。
(二)技术与推广委员会主要职能:
1.拟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和推广规划;
2.完善培训体系并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3.组织重大赛会及活动;
4.处理会员协会提交的技术、推广提案;
5.负责品牌活动开发推广;
6.开拓推广领域,增加习练人口。
(三)科学与养生委员会主要职能:
1.拟定科学养生文化研究与发展规划;
2.组织开展国际科学养生交流与合作,组织科学论坛;
3.处理会员协会提交的科学养生提案;
4.编纂各类图书、音像资料;
5.推广普及科学养生文化知识。
(四)新闻与宣传委员会主要职能:
1.拟定新闻宣传发展规划和信息传播规范;
2.品牌形象和公共关系维护;
3.网络、自媒体等的运营和管理;
4.处理会员协会提交的宣传提案;
5.编纂宣传资料和刊物;
6.组织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突发事件舆情处置。
(五)政策与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能:
1.协助制定各类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提供咨询;
2.对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研究健身气功发展方向和趋势;
4.处理重大理论问题和相关提案;
5.协助建立和完善相关理论体系。
(六)市场与法务委员会主要职能:
1.规范完善重大规章制度及工作规则;
2.负责市场开发,募集事业发展资金;
3.参与重大活动谈判,提出规避法律风险意见;
4.协助起草并审核对外签署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5.负责协助办理知识产权的申请、使用、保护等事宜;
6.负责法律事务,协助处理各类争议和纠纷。
(七)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能:
1.推动健身气功事业战略发展;
2.提供战略性政策、智力、资源支持;
3.争取世界各国(地区)政府和权威机构支持;
4.推动健身气功进入重要国际性平台;
5.参与并支持国际气联重大项目;
6.为国际气联募集经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活动收费;
(五)利息;
(六)社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
第三十七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秘书处所在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秘书处所在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有关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团体、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对其标志等无形资产拥有专属权,会员协会及协会任职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每个会员协会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标志免受于非法使用和不利因素的侵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修改《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章程》须经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章程》修改草案,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注册国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经注册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注册国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8月14日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